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处罚企业负责人。既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
今年以来,中山市东凤镇应急管理局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典型案例
近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针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拟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某某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