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珠海某新材料公司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珠海某新材料公司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3年1月5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工艺技术,将发泡工艺中的发泡剂戊烷改为正戊烷和异戊烷混合物,使原非重大危险源的戊烷储罐区因储存物质发生改变而转变为重大危险源,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产生了重大影响。经查,该公司自2022年8月1日改变工艺技术后,一直未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机关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直至被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2023年2月8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普法知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以及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相关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案例二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某有限公司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2年12月14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动火作业存在以下2项违规行为:1、动火安全作业票监护人李某在该动火作业前未见过动火安全作业票,也未在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未检查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未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已得到落实,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0条第二款a)项“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a)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的要求;2、动火作业工作人员赵某、朱某在动火安全作业票相关中断时间超过6个小时后继续进行该作业票相关的动火作业,作业前未安排重新进行气体分析,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3.1条d)项“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的要求。该公司上述动火作业存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2023年2月8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特殊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安全规范,该规范中的条款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特种作业时,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