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临近,为切实加强广大群众森林火灾防范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湛江市公布一批森林火灾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祭祀用火,全力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推进绿美湛江生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一:采伐迹地乱炼山,跑火失控引灾难
2019年12月7日14时许,湛江廉江市河唇镇居民张某某在桉树采伐地上擅自违规点火炼山,造成跑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88.93公顷,被烧林木受害面积68.93公顷,立木蓄积1221.9立方米,造成该片林地林木受到严重毁坏。
2020年4月29日,经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本是农田清杂草,疏忽大意把灾招
2019年11月20日上午,湛江廉江市居民曹某某在森林特别防护期使用打火机点火清理薯地,在火星未完全熄灭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火星复燃并一路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95亩,被烧林木受害面积236亩,立木蓄积811立方米,造成该林地林木严重毁坏。
2020年5月8日,经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由于主观上的过失,造成林木失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山头祭祖须文明,遗留火种烧连山
2018年4月5日10时许,湛江雷州市企水镇居民邓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清明扫墓时,用火点燃墓地周边树枝、杂草。经现场群众劝阻后仍不予以重视,在没有确定火已经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致使火星复燃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75.2亩,直接经济损失99313元。案发后,邓某林、邓某同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当事人谅解。
案例四:野外用火无侥幸,以身试法必严惩
2016年6月20日9时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湛江雷州市北和镇居民邓某在其种植林木林地周边整理一条四五米隔离防火带,后用打火机点燃地上杂草,并捡起已着火树枝分别点燃多处不同位置杂草。因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将邓某林地火种吹向附近林地而引起附近林地多处着火,火势猛烈并无法控制。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21亩,被烧林木损失蓄积7.08立方米,被烧林木损失总株数18541株,直接损失价值49553元,其余因火后将林木砍伐无法鉴定损失价值。
2017年3月24日,经雷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因邓某在没有确保火势蔓延的情况下,火烧自己的林地杂草,导致失火烧毁他人林木,虽案发后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进一步敲响了森林防火的警钟,给我们的是深刻的警示。山火猛于虎,防范森林火灾,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杜绝野外违规用火,保护森林资源,切实做到“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
普法知识
(一)违反《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规定行为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情形者,以防火罪立案追求刑事责任:《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该立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上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有以下情形的,以失火罪追求刑事责任:(1)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