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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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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2022年以来全省各地典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总结推广优秀执法案例和经验做法,以供互鉴。

案例一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查处汪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源北西街树脚岭某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存放有标签为氢氟酸的化学品约40桶(强腐蚀性,25kg/桶),标签为酸性氟化铵的化学品约220袋(强腐蚀性,25kg/袋),共计约6.5吨。经查证,上述氢氟酸和酸性氟化铵为场所承租人汪某某所有。经抽样检测,氢氟酸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编号为1650号的危险化学品,酸性氟化铵(氟化氢铵)为编号为757号的危险化学品。经核查,汪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0年6月开始销售酸性氟化铵(氟化氢铵),2021年5月开始销售氢氟酸,销售金额约73万元。2021年12月31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12月31日,白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2年1月27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结案。

处理结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汪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氢氟酸和酸性氟化铵(氟化氢铵)金额达约73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12月31日,白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抽样送检、收集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收集证人证言、销售单据等手段,查清了汪某某长期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并从中获利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通过各部门协调联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既彰显了白云区对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态势,也持续强化了震慑效应。

案例二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查处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大马路某地块进行检查时,在该场所内一辆非法改装面包车上查获加油机及相关设备一套,装有汽油约400升的油罐一个,现场发现当事人李某某正在使用加油机给摩托车加油。该非法加油点临近日均客流量超30万人次的嘉禾望岗地铁站,且附近设有22万伏高压电塔,位置敏感且存在极高的现实危险。

处理结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白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场移交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现场移交至白云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另外两名嫌疑人黎某炳、黎某展陆续到案。2022年3月18日,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以危险作业罪对三名被告人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七个月,对作案工具如无线移动电话机4台及汽油0.28吨等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油品品质和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确保油站及油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法加油站(点)和非法加油车,基本都存在设施设备简陋、操作人员没有上岗资质、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备不达标等问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且此类油品大多来路不明,质量难以保证,长期使用不仅会损害车辆性能,还会造成大气污染,影响生态环境。本案件是白云区办理的第一宗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广州市法院系统第一宗以危险作业罪判决的案例。本案的判决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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