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广东省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四)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3-04-20
作者:
字体:

案例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移送何某柒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进行生产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7日,何某柒租赁的位于桥头镇禾石路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桥头镇应急管理分局当日派出执法人员对该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何某柒在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生产车间由2间房子组成,总面积约110平方米,为单层混凝土结构。由于发生火灾事故,现场无生产活动,部分原材料和产品损坏。现场发现存放有PET哑黑底漆(17.5kg装七十一桶)、深灰色烤漆(4.5kg装八卡)、烤漆开油水(14kg装二十八桶)、PU固化剂(10kg装七桶)、正丁醇(一桶约22kg)、醋酸乙酯(一桶约86kg)、101稀释剂(一桶约83kg)、醋酸乙烯(一桶约42kg)、9SA003(1005橡胶水)(一桶约26kg)、KC260树脂(一桶约35kg)、110稀释剂(一桶约29kg)和搅拌机四台。何某柒未提供《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许可文件。执法人员对现场储存的PET哑黑底漆、深灰色烤漆等产品进行抽样并于当日委托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据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鉴定,送检的PET哑黑底漆、深灰色烤漆、烤漆开油水、PU固化剂被认定为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查,何某柒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

处理结果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9月16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柒无视国法,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9月2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何某柒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个人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例,隐匿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急管理部门积极通过行刑衔接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了这类有现实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震慑,牢固树立了安全生产法律不可践踏的鲜明导向。

案例二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 某家具有限公司粉尘涉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喷涂车间二级回收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2.铝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上述问题涉及应急管理部《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粉六条”)相关执法检查事项。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作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进行隐患整改,并在该公司管理人员配合下进行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

  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喷涂车间二级回收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铝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主要证据如下:

  1.经审批实施的《现场检查方案》(佛三)应急检查〔2022〕85号,

  2.执法人员检查后编制的《现场检查记录》(佛三)应急现记〔2022〕81号和现场图片;

  3.执法人员开具并送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佛三)应急责改〔2022〕5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佛三)应急现决〔2022〕19号、《询问通知书》(佛三)应急询〔2022〕25、26号;

  4.执法人员在韦某娟、邓某明配合下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结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经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能正视问题,配合调查,决定给予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粉六条”,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产生伤亡人数多,财产损失大等严重后果。

  执法人员在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严格对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粉六条”)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中,要注意有的企业虽然安装了除尘器等设施设备,但可能存在未采用控爆措施,未规范采用负压除尘方式等情况,执法人员要注意对相关情况进行甄别。对违反“粉六条”的违法行为或隐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可按照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特别规定的,可按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处罚。一次检查发现存在多个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同时应注意结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隐患或风险进行判定。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