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组发现该厂木材加工设备及车间地面木粉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且未见粉尘清扫制度及现场粉尘清扫记录。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对该厂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使用木材加工设备,撤出作业人员。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厂进行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