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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中山这些企业被立案处罚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时间: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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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施行,列举了3方面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强化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指引。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山市东凤镇公布3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深入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案例一

  3月22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对东凤镇一厨卫电器厂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工作人员游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6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对东凤镇一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员工袁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4月25日,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对东凤镇一五金机械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焊接员工黄某正在焊接作业,但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别提示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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