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一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存放有除镍剂、酸性清洗剂以及送货单、发票若干。经调查,该场所为东莞市某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租,该公司销售清洗剂、除镍剂、工业磷酸,现场人员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工业磷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 1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1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119110元。
法律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各危化品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生产安全,注重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细节,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