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深入排查整治特种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汕尾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针对电气焊作业、特种作业等作业行为开展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行动。
案例一
2023年6月16日,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
2023年4月13日,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无证电焊的情况。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