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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布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汕头应急管理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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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集中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督促各企业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典型案例一: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制冰厂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溪南镇某制冰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三楼、四楼冻库紧急疏散通道被杂物占用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对该厂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发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潮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潮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屿镇某服饰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七楼生产车间安全出口锁闭;五楼及七楼楼梯口处堆放货物,堵塞通道;四楼、七楼生产车间配电箱房内堆放杂物;三楼生产车间配电箱下堆放货物;三楼生产车间内一照明灯损坏未及时更换;各楼层生产车间内地面发现烟蒂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直接负责管理的车间主管郭某鹏和该公司直接责任人郭某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潮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对该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管理的车间主管郭某鹏作出人民币 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郭某耀作出人民币 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濠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澳街道某物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物流仓库的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个别消防栓被杂物堵塞等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对该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安全经理林某亮作出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出口即各种场合的逃生出口,是安全体系中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直接受到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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