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本案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违法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企业和企业主管人员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回顾
2021年9月9日,湖北省黄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问题和隐患共计25项。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厂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同时,针对熔铸车间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泄漏检测温度探头未正常投入使用;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未正常投入使用,接线被拆除),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经查,该公司共有5项违法行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铝镁等金属粉尘未采用负压方式除尘,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建立粉尘清理制度。2021年9月15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9月17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对熔铸车间重大隐患整改进行现场审(复)查,所涉及的问题(隐患)已整改完成,检查组同意熔炼车间恢复生产。
违法行为
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部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为液化气仓库未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硫酸储罐未设置液位计、储罐顶部操作平台护栏间隙过大、围堰存在孔洞、且未安装常闭式排污阀门;部分天然气管道压力表未安装、压缩空气储罐压力表超期未检;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未正常投入使用(接线被拆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涉爆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未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未督促企业相关人员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对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给予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罚款;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给予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罚款。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