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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危化品储存于专用仓库,中山市大涌镇一企业被罚5万元!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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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中山市大涌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大涌镇大业东路某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车间摆放有正丁酯、马来酸二乙酯和聚脲树脂等若干危险化学品,车间负责人李某现场未能出示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相关资料,涉嫌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立即现场抽样取证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处罚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该车间没有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车间负责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

以案说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案例警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因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着严格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我国每年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百起,其中大部分是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引起的。由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一旦发生爆炸引发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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