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6日,中山市小榄镇联丰社区一自建房建设工地发生一起3人窒息死亡的事故。工人陈某甲在未经安全风险辨识,未经通风、检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封闭的消防水池(有限空间)作业,因作业空间氧气浓度不足导致缺氧性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曾某、工人陈某乙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及应急救援技能缺失,在未做好通风检测、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2名救援人员缺氧性窒息死亡。
处罚理由及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发包方谭某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梁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给工人提供氧气面罩、通风设备、安全带等有限空间劳动防护用品。
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梁某、谭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梁某、谭某均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法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案例警示
夏季是有限空间事故的高发期,由于温度高、湿度大,有毒有害气体容易挥发聚集,作业人员若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贸然进入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极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此外,如发生有限空间事故,科学救援、专业救援,才是避免事故扩大的关键。作业现场负责人要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拨打“119”“120”电话报警,设置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应急救援人员应经过培训,且救援时要认清有限空间存在的风险,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具等,避免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