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7日,蓬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门市棠下镇江盛路的江门市蓬江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涂装车间1号喷漆房室内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重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执法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和车间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江门市蓬江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
处理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某某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鉴于江门市蓬江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深刻,主要负责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高度重视,亲自组织实施措施落实并主动报告隐患整改进度情况,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被举报投诉,依据《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按时完成整改并主动上报有关材料的,整改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未被举报投诉或者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不实的;2、对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整改高度重视,投入专项经费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进行系统整治的;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及《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中关于从轻处罚金额标准:“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的规定,决定给予江门市蓬江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门市蓬江区某某实业公司作为机械行业的企业,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且事故容易导致多人伤亡、财产损失大等严重后果。
执法人员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进行检查,并且要熟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6日,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江门市蓬江区某某木制品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车间木材加工岗位的1台平刨机的皮带传动部位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经执法人员调查问询认定,江门市蓬江区某某木制品厂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某某木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
因江门市蓬江区某某木制品厂对上述违法行为认识深刻,主要负责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高度重视,亲自组织实施全厂机器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动报告隐患整改进度情况,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被举报投诉,符合《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按时完成整改并主动上报有关材料的,整改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未被举报投诉或者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不实的;2、对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整改高度重视,投入专项经费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进行系统整治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依据《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中关于从轻处罚金额标准:“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 50%”,决定给予江门市蓬江区某某木制品厂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000 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生产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格把关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对于一些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工艺和设备,必须及时淘汰,禁止使用。该案可警醒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对于类似案件可起一定的借鉴作用。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蓬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四甲苯(200kg/桶、12 桶)、甲苯(200kg/桶、10 桶)外包装上未粘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经执法人员调查问询认定,江门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江门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整改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并主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举报投诉,符合《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按时完成整改并主动上报有关材料的,整改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未被举报投诉或者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不实的;2、对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整改高度重视,投入专项经费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进行系统整治的;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故依据《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中关于从轻处罚金额标准:“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 50%。”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是传递化学品危害信息的重要文件,它简要说明了化学品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推荐了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是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下游用户传递信息的一种有效方法。江门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的化学品外包装上未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且无法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该行为是漠视他人人身健康安全的表现,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