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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曝光2宗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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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施行,其中列举了有限空间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近期,中山市曝光了2宗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全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要引以为戒,深入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一步防范工贸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中山落地见效。

案例一

  4月20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中山三角镇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未对污水处理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等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参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序号第187号“实施标准”中第2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某处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实行“一案双罚”。

案例二

  6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的一处光缆铺装项目工程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施工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现场监护人员,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目前该案已由东区街道办事处立案处罚。

法律法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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