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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曝光:中山市连查3起“违规动火”作业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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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应急管理分局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连续查处3起未持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

案例一

  7月24日,火炬开发区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五金加工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加工部一名员工李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要求该名焊工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名员工无法出示有效证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二

  7月28日,火炬开发区应急管理分局在辖区内一机电工程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两名员工林某和柏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要求两名焊工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两名员工均无法出示有效证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三

  7月28日,火炬开发区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建设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张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要求该名焊工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名员工无法出示有效证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警示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中,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包括以下三种行为: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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