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期,中山市古镇镇曝光两起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深入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案例一
古镇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五金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人陆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要求其出示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陆某承认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执法人员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进一步核实确认。该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古镇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至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
古镇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辖区内同益工业园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内有1名工人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询问,该工人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古镇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至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警示
电焊作业作为一类重要且常见的特种作业操作,在焊割过程中,电焊工人需要接触易燃易爆品、高压气瓶、密闭容器等设施设备,需用电和明火,容易引发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危险性较大,需对从事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管理,对防止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