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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一企业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罚!

信息来源:惠州应急管理
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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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销售铅酸蓄电池原液、铅酸蓄电池补充液等产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5月27日期间,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非法经营铅酸蓄电池原液、铅酸蓄电池补充液。经调取违法行为人销售记录,违法行为人在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铅酸蓄电池补充液:稀硫酸)期间,违法营销数额合计数为10119.9元,退款为663.6元,实际销售金额为9456.3元。

  执法人员当即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并向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要求,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玖仟肆佰伍拾陆元叁角(¥9,456.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意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不容忽视。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违法通过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一些电商平台或网站审核把关不严,入驻商家随意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一些实验室和学生贪图便利,通过非法渠道网购危险化学品。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明文规定,《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也要求,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才能在相应网站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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