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督促工贸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期,佛山市公布2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处罚案例,警醒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一
2023年6月2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问题,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 版)》“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的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31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等问题,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 版)》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这条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