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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英德市曝光3宗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相关企业、负责人被处罚

信息来源:清远应急管理
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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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清远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强基固本、落实责任”为主线,以“小切口、抓关键”为抓手,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3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处罚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示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2023年5月24日,英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英德某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未履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问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作为承租方,未与出租方金某实业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也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结合自由裁量规则对出租方金某实业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梁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千元的行政处罚。而英德某美新材料主要负责人于某长期不在岗,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英德某美新材料主要负责人于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

  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广东某钢材料有限公司整改事项进行复查,现场随机抽查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在该公司铆工班进行热切割作业员工蓝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热切割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以上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英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该公司作出2.5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近期,英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某矿山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存在矿山采场未严格自上而下开采,现场有掏采迹象;矿山未留设清扫平台;上山道路无排水沟,道路外侧无挡车墙;采场及上山道路的安全标志设置没有针对性,数量不足;安全培训档案未形成一人一档等问题,其中矿山存在矿山采场未严格自上而下开采,现场有掏采迹象;矿山未留设清扫平台两处隐患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第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案深入分析,发现该公司管理混乱,主要负责人朱某长期不在岗,且不熟悉该公司具体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该企业对执法人员下达的监察指令拒不履行,未按时整改。

  经调查,该公司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该公司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司罚款5.5万元,主要负责人朱某罚款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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