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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佛冈县曝光2宗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清远应急管理
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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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以来,清远市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3要求,扎实推进动员部署、指导服务、精准执法等各环节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着关键少数,紧盯重点部位,狠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现对2起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人为切断解除报警装置连锁系统和冶炼生产区域的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

  2023年8月3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佛冈县某铸件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冶炼生产区域的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和存在人为切断解除报警装置连锁系统等问题。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以及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两项问题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前或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予1.6万的行政处罚罚款决定。

案例二

特种作业无持证上岗

  2023年7月6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佛冈县某五金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无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进行高处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现场作出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依法对该企业处予1.2万的行政处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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