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近日,中山市三乡镇应急管理局通报4宗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弦,进一步强化动火作业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6月12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名员工黄某、潘某、闭某、黄某正在从事不锈钢钢架焊接作业,且该公司无法提供以上4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该企业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停工整改。目前,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6月13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三乡镇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正在从事热切割焊接作业。经查,李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该企业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以上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笔录询问。目前,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6月14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陈某正在从事氩弧焊焊接作业。经查,陈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该企业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对此,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6月30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正在从事窗户防盗围栏焊接作业。经查,李某未持特种作业证(焊工证)从事焊接工作,该企业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停工整改。目前,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10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时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
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对本单位特种作业情况持续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一是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查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提醒持证人员定期复审;二是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岗位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技能等进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处置技能;三是做好特种作业的作业审批和安全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分析研判,按照动火作业相关规定进行分级管理、落实专人监护,清除作业区易燃物品,设置相应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