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汕尾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相继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
案例一
2023年1月10日,陆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河口镇人民政府在河口镇辖区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一房屋内存有烟花爆竹产品数箱,且该储存经营者李某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寄存,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陆河县应急管理局最终处罚李某人民币20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案例二
2023年1月14日,陆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上护镇辖区存在一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接报后,陆河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力量联合上护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在被举报地点一铁皮房内发现烟花爆竹产品一批,经核实,该窝点是李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来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寄存,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过立案调查,陆河县应急管理局处罚李某人民币20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26元。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一是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依法打击烟花爆竹经营的非法行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源头管控,严防不合格和非法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及时取缔非法储存窝点和经营点,切实保障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促进了行业安全发展。通过打击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支持企业正当经营,保障依法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对许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有效预防了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事故的发生。
中秋、国庆佳节来临之际,希望各位居民朋友甄别正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点,按照属地政府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