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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汕尾应急管理
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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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3年6月8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丰县可塘镇一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签订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提供保证本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台账;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过期”等违法问题,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丰局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月6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丰县联安镇一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工作机制”等违法问题,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典型意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七项法定职责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内容,它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任务,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安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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