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6月5日,小榄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机械设备上均未张贴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传动部位运行时未采取技术措施禁止人员进入工作区域。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灭火器材储备不足,仅有的灭火器也早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随即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案例二
7月20日,小榄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安全疏散通道被工艺废料严重堵塞、占用,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将无处可逃,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企业清空安全疏散通道上的杂物。
案例三
10月7日,小榄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在门店外。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必须妥善放置。对此,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
经查,以上3家企业均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案例警示
在日常生产中,仍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漠不关心,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因而埋下“祸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如实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有效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