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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清远应急管理
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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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清远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中精准执法阶段部署,现公布一批优秀执法案例和经验做法,以供互鉴。

案例一: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7月18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行动,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污水池)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车间天然气使用区域、棒炉天然气管道的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局领导批准,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证据照片 2 份、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污水池相关设备、设施。现场立即对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进一步收集和固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上两项安全隐患问题,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8.4.3 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2、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以上两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共计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罚款 3000 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今年开展重大事故隐患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办理的一宗“一案双罚”执法案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精准执法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天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下达执法文书、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和询问调查,当天基本完成了案件调查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得到提升。在案件调查时,该公司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立即联系燃气公司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及对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停止使用,认定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通过此次精准执法阶段的执法检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既指导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又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对工贸行业的精准执法检查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充分体现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效果。为清远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案例二:清远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4月份中控室值班表中显示,夜班值班人员唐某妹、吴某瑞未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烷基化工作业);2.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2023年4月12日环氧乙烷卸车平台发生倾斜未如实记录原因及整改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2023年6月2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5月22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16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复查,发现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处理理由及结果

  清远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该公司4月份中控室值班表中显示,夜班值班人员唐某妹、吴某瑞未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烷基化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清远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由此可见,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制度管理不严,对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风险认识不足,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审核把关不到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本次案例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政处罚,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三:清远市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佛冈某五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陈某添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高空作业;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制定了本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未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未建立相关台账;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5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 5个隐患问题。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7月10日,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佛冈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8日、7月21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无证高空作业人员陈某添等相关当事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承认以上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上5项安全隐患问题,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佛冈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及结果

  佛冈某五金有限公司存在的“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陈某添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高空作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企业积极配合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整改,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31 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佛冈某五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制定了本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未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未建立相关台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5、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整改,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31 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今年5月以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3要求,扎实推进动员部署、指导服务、精准执法等各环节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住关键少数,紧盯重点部位,狠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仅仅危害员工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危害企业其他员工的人身安全,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管理,加强培训教育,确保企业安全发展。本案中,佛冈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一案双罚”,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对企业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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