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源市东源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开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先后排查出2家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责令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为增强企业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现对2起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企业负责人引以为戒,自查自纠,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一
5月30日,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赖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要求该名焊工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名焊工无法出示有效证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月2日,东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8月1日,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另一家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李某、叶某、王某、袁某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询问,发现上述4人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8月5日,东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