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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这两家企业因违反“粉六条”被罚!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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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5月16日,中山市港口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两家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两家企业违反“粉六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实,企业A存在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B存在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案例警示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是事故高发领域,在此提醒广大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务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对照“粉六条”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完善设施设备,注重细节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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