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 > 工作动态

广州市强化烟花爆竹旺季打非 集中销毁非法烟花爆竹

信息来源:广州应急管理
时间:2022-11-21 22:22
字体:

  2022年11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在花都区越堡水泥采石场组织非法烟花爆竹集中销毁。经了解,该批烟花爆竹是10月26日、11月3日在南沙港查获的瞒报出口烟花爆竹,共2个集装箱,约1300箱,总重19.1吨。目前,广州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图片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危险物品,一旦遇碰撞、明火,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爆炸事故。国家对烟花爆竹施行严格准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静电等安全条件,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旺季,广州市公安、应急、交通、市场、港务、海关等部门和机构协调联动,强化烟花爆竹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出口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小贴士

  1.广州市已实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禁放区范围内不得携带和存放烟花爆竹,非禁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存放和携带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违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广州全市范围内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区等9个区全域禁销禁放烟花爆竹,从化、增城区已明确主城区及周边区域为禁销禁放区域。

  2.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要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定罪处罚;

  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