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海区安全生产专项教育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对一起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例进行公布,各企业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高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2023年7月3日,江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隐藏于江海区外海街道金溪村一简易厂房内的江门市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车间有涂料搅拌器等设备,并存放桶装化学品原材料和成品,有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嫌疑。
执法人员对现场成品和原材料进行了抽样送检,并现场查封扣押纳米水性无指纹漆、纳米水性镜面漆和MK006D高温油稀释剂一批,原材料二甲苯、正丁酯和乙酯一批。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纳米水性无指纹漆的闭口闪点为<30℃,MK006D高温油稀释剂的闭口闪点为31℃,属易燃液体,确认为危险化学品。江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生产行为、原材材料供应和销售情况进行了仔细调查取证,认为江门市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海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该案件移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7月13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已对江门市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增危险作业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