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 > 经验交流

惠州一企业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罚!

信息来源:惠州应急管理
时间:2023-08-27
作者:
字体: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惠州市惠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东县某烟花爆竹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储存烟花爆竹313件,超过其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核定储量:190 箱/190千克),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同时鉴于其存在明知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实施,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该烟花爆竹经销点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警示意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涉及的原料有氧化剂、还原剂、黑火药和烟火药等危险物质,黑火药和烟火药及其制品在着火源的作用下能发生燃烧(爆炸),着火源一般有热能(明火、温度)、机械能(摩擦、撞击)、电能(电气、雷电、静电)、化学能及其他能量。同时,烟花爆竹成品还具有二次爆炸危险性以及有毒有害性(烟花爆竹成品燃烧爆炸时会产生 CO、CO2、NO、NO2 等有害或窒息性气体)等特点。因此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与此同时,烟花爆竹在存储、运输中也存在相当高的危险性。温度、相对湿度过高对烟花爆竹的存储会带来风险,而气候干燥易积累静电,也可能引起烟花爆竹药物爆炸的危险。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库存放,有严格的储存仓库管理规范和仓库设计安全要求。本案例中该门市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导致库房无法满足烟花爆竹产品存放的安全条件,一旦发生事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