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日,东莞市清溪镇有人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8月2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执法人员检查至清溪镇香芒中路47号,发现该厂房内部堆了数个蓝色铁桶,桶上张贴标签显示产品名称为“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容量为190KG,现场查获谢某某8月15日的销售单据。执法人员要求谢某某现场出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其未能出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确凿充分,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条规定,责令谢某某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8月15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道滘分局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岭山分局提供线索称:大岭山镇东莞市博志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志达公司)存放的一批疑似危险化学品,疑为由道滘镇购入。8月16 日,道滘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跨区到博志达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博志达公司使用的疑似危险化学品供货来源于道滘镇九曲村的东莞市广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陵公司)。道滘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在博志达公司存放的六种化学品进行抽样送检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均为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广陵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大量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条规定,责令广陵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2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