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开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先后排查出多家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责令企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现对3起案例进行曝光,各企业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高认识,自查自纠,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一
8月2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具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曾某、伍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要求该两名焊工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两名焊工无法出示有效证件;喷漆房未设置固定式的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在可能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淋塔)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且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8月4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8月2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另一家具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1楼和2楼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同一建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上述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4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三
8月8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腌制菜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可能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池)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且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