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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罚!

信息来源:惠州应急管理
时间: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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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惠州市各级各部门加大专家指导服务、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力度,一手抓指导帮扶、一手促落实整改,聚焦重点领域精准严格执法,坚持时刻紧盯、动态排查、持续整治,助力企业排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风险。惠州市应急管理局近期向社会曝光一批典型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推动部门、行业单位切实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传导压力、激发动力、形成合力,确保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某电路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路板成型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2023年8月10日,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其判定情形包括: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除外情形包括: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警示意义

  “干式除尘系统”是指采用袋式除尘器或者旋风除尘器的干式除尘系统。干式除尘系统中的除尘器本体、风管等是粉尘爆炸的高发区域,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都是防范和降低粉尘爆炸危险的有效控爆措施。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粉尘特性等因素,合理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的组合。其中,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以此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公司电路板成型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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