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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曝光5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清远应急管理
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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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新区锚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任务要求,坚持眼睛向下、力量下沉,及时发现企业非法违法问题,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一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项整治,聘请专家对辖区内纺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安全生产资料的方式实行精准执法。检查发现清新区3家纺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危险化学品存储不规范、禁忌混放,保险粉未专库存放,无防水、防火措施等隐患问题,违反《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储通则》等标准,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上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对上述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一案双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处罚10.5万元。

案例二

  2023年5月,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清远某有限公司开展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中,发现该公司站场防爆电器无定期检查报告,根据《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规则(第二版)》隐患分类分级判定标准,判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该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2023年8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

案例三

  清远市清新区某有限公司经重大事故隐患自查发现,公司存在没有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隐患问题,该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8 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安全要求”。6月30日,该公司向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重大事故隐患自查情况。

  7月21日,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该项重大事故隐患录入到广东省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并对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闭环管理。

案例四

  2023年7月31日,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清远市清新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区厂房1、厂房2”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有两名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该违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立案查处,经核查确认,该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责令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2023年7月19日,广东清远经开区管委会检查人员对园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所属闲置厂房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方式出租给多家单位,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内整改完毕。经复查,该项重大事故隐患已于8月30日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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