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规章标准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10 08:00
字体:

(粤应急规〔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推进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有序开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10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5.《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模板的函》(粤机编办函〔2014〕1030号)。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

  注册地在广东省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上服务窗口(http://www.gdzwfw.gov.cn/portal/

  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758333079)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将申请材料纸质件和电子版提交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从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http://yjgl.gd.gov.cn/)政务服务栏目或者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上服务窗口下载(附件1)。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申请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材料查验及受理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出具查验结论。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申请,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现场核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在受理后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申请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

  第三条  现场核查前的准备

  (一)现场核查前,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与申请单位确定现场核查时间,并备齐相关资料。 

  (二)现场核查工作组负责现场核查工作,成员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2名以上工作人员、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总数应为单数)。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三)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核查的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四)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组织召开预备会,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范围、标准和职责分工,并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第四条  现场核查

  专家组依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按照《现场核查表目录》(附件3)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具体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召开首次会议。专家组组长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宣布现场核查的依据、判定标准、工作分工和要求,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签署承诺书,并确定配合人员。

  (二)核查人员。专家组通过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全面核查相关人员的数量、专业技能等证明材料。

  需接受现场核查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如不能参加现场核查的,应由其本人书面授权其他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各部门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专职安全评价师。

  (三)核查资料。专家组通过查阅文件和资料、现场核对等方式,全面核查申请材料。

  (四)核查装备。专家组对通用装备和专用装备的种类、数量、运行状态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核查工作完成之后,专家组召开内部会议,汇总现场核查情况,形成现场核查结论。 

  (六)召开末次会议。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现场核查结论。

  第五条  出具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

  现场核查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相关现场核查表,出具书面的现场核查意见,并将原始记录、现场核查表等资料移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

  三、呈批和批准

  第六条  形成呈批意见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召开处务会,审议现场核查结论,提出是否予以通过审核的意见,形成书面文件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七条  作出批准决定

  分管厅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批准该资质申请的决定。

  第八条  颁发证书及管理

  (一)决定予以批准的,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在分管厅领导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二)决定不予批准的,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向申请单位下达《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未通过审查告知书》;

  (三)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在完成所有资质认可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认可资料的整理、归档。

  四、变更和延期换证

  第九条  变更

  (一)事项变更。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变更申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自收到书面变更申请后,经审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二)机构变更。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三)业务范围变更。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申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工作程序办理上述(二)、(三)项资质认可事项。

  第十条  延期换证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本工作程序办理资质延期换证工作。

  附件: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2.资料查验记录表

  3.现场核查表目录

  4.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未通过审查告知书

  5.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样式)

分享: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