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受案范围:对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处
办理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邮编:510060。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办理条件:⒈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⒉属于省应急管理厅的受案范围;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提供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
办理程序:省应急管理厅将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立案审查。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备注: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四)公告信息发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三、办案流程
注:“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文书下载(见附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二)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
(三)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格式样本)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样本)
(五)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样本)
(六)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格式样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