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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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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受案范围:对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处   

  办理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邮编:510060。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办理条件:⒈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⒉属于省应急管理厅的受案范围;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提供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

  办理程序:省应急管理厅将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立案审查。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备注: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四)公告信息发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三、办案流程

办案流程.png

  注:“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文书下载(见附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二)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

  (三)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格式样本)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样本)

  (五)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样本)

  (六)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格式样本)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2.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

  3.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格式样本)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样本)

  5.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样本)

  6.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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