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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1-04-0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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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规〔2021〕2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1年4月9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

(该实施方案于2021年4月9日以粤应急规〔2021〕2 号发布,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 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 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功能,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提 升我省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化解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按 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优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引导加强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广应用, 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矿山(非煤矿山,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均达100%,金属冶炼行业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达60%以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达40%以上。2022年底前,应急管理部门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

  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

  评估公示制度。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均达100%,并逐步拓展到其他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

  2025年底前,建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四、实施要点

  (一)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下同)。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可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二)保险费率。

  差别费率。省保险行业协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岗位风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并结合我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及设定调整系数。同时,每两年要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浮动费率。保险机构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赔付率等情况建立费率浮动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上一投保年度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三)保险额度。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四)事故预防。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依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标准。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要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保险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应设置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保障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五)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通过及时查勘、明确标准、简化流程、加快处置等手段主动提升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并在理赔结束后,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事故理赔效率。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职责分工

  (一)生产经营单位。

  本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及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

  (二)保险机构。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既满足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市场规模,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原则确定承保模式。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依法注册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

  (三)第三方机构。

  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配合做好对保险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考核监管,共同维护信息监管平台的有效运行,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评估等相关工作。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在协助制定保险产品方案、标准化条款、约束不正当竞争、建立评价机制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四)政府部门。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其他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保险机构不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主要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的工作统筹。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和经典案例,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公示结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予以查处。

  (四)推进信息共享。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互联共享。保险机构要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服务、理赔情况进行管理,并及时跟踪、评价、反馈情况。保险机构要在下一季度十日内、每年年初(1 月 20 日前)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等季度、年度情况,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6〕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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