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办〔202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两个根本”,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铁腕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铁腕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从严从实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其中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资质为重中之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重点突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评价报告质量等内容,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专项整治,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四个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二、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按要求网上公开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包括报告中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地级以下市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存在不上系统接收从业告知书的情况。
8.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整治安排
整治时间从2021年6月至12月,分九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内容进一步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工作分工、时限、责任。
时间要求:相关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在2021年6月11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安全评价机构自查。在全省从事法定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2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
时间要求:2021年6月。
(三)监管部门“自我排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梳理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行政审批发证清单(见附件2),包括“三同时”审查备案、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监管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清单,并书面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清单应包含本辖区内的所有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确保“情况清、底数明、清单全”,并认真排查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从业告知等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未依法处罚在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以及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安全评价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行政许可实施联动处理等问题。省应急管理厅将通过从业告知和发证情况倒查清单是否满足“全覆盖”要求。
时间要求:2021年6月,行政审批发证清单和自查报告在2021年6月3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四)资质保持条件“全覆盖”核查。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2019年12月份以后新换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是否存在获取资质后固定资产、工作场所、档案室和专职安全评价师总数、比例、专业能力等不再满足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进行全覆盖核查。重点检查各业务范围专业配备评价人员变更后不及时补充、变更办公场所(档案室)用途、大额固定资产转移等问题。
时间要求:2021年6月至8月。
(五)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全覆盖”检查。按照“谁许可、谁审批、谁核查”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照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3)对本部门自2019年5月1日以来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所涉及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形成档案备查。主要包括: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时间要求:2021年6月至8月。
(六)安全评价报告重点抽查。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全覆盖”原则,对在我省注册和在外省注册但在我省开展过法定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在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总抽查数量为240份。重点抽查行政审批不予通过的项目、有既往行政处罚记录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抽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失误和错漏或涉嫌存在《方案》中明确的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等11种情形的,省应急管理厅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勘验。
时间要求:2021年8月至9月。
(七)督导检查。省应急管理厅从全省抽调专业力量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专家会诊”等方式,赴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一是了解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二是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地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三是检查、梳理各地监管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
时间要求:2021年10月。
(八)验收评估。一是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二是省应急管理厅结合督导检查工作,对各地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将视情采取约谈、通报,依法撤销其许可或处罚决定等措施。
时间要求:2021年11月。
(九)总结提升。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在2021年12月10日前提交“三表两报告、一批案例一张清单一总结”。“三表”是指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见附件4、5、6)。“两报告”分别是指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的专题分析报告和剖析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并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举措的专题调研报告。“一批案例”是专项整治期间的典型案例。“一张清单”是指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的清单。“一总结”是指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全部工作的全面总结。
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专项整治情况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探索安全评价资质认可改革,系统梳理、优化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时间要求:2021年12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此次专项整治涉及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和工贸安全监管等业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把整治安全评价领域弄虚作假问题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成效。要通过专项整治,全面统计、排查在本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情况,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企业项目”清单,落实两个“全覆盖”。对抽查报告内容存疑的,应根据抽查报告业务范围,派出相关处(科、股)室执法人员到生产企业现场核实,做到有的放矢、有疑必查、查必彻底。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于每月(6月至9月)8、18、28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5)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选派业务优、素质高的专家全程参与整治,紧盯“两虚假”、“两出借”等重点问题,对1号令实施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在全省执业的省内外安全评价机构紧抓不放,实现检查“全覆盖”。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本次整治的重点内容,彻底排查本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举一反三,整顿违规现象,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对检查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评价报告重大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厉打击评价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倒逼安全评价机构加强管理、规范从业,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将处罚情况及时上网公开。对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资质。情节严重的,要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严查处,密切行刑衔接。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报告取得许可、验收、备案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做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对涉及外省评价机构在我省违规从业的,应将核实的有关违法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并由省应急管理厅函告外省机构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实现执法闭环,严防走过场。
(四)营造宣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宣传报道,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知晓率和关注度,及时总结和报送先进经验做法。省应急管理厅将通过工作简报、新兴媒体等形式进行动态报道,全面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正面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营造良好氛围。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12350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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