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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5-02-26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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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立法情况,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以下简称“《基准(补充)》”)。本《基准(补充)》与《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同作为我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现就《基准(补充)》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裁量权基准是当前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执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制定裁量权基准,对于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和提高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制定裁量权基准有利于推动提升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规范化水平。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了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能使行政执法更加精准、规范,能有效遏制“逐利性”执法问题,避免乱罚款、“小错重罚”等现象,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制定裁量权基准有利于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我省部分地市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因裁量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出现“类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制定全省基准,有利于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裁量尺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二、起草的过程

  2024年7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启动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

  2024年9月5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先后征求厅内部各处室、21个地市应急管理局的意见。

  2024年9月5日—2024年9月20日,在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4年12月27日,组织召开厅专题会议。

  2025年1月6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

  2025年2月13日,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2025年2月21日正式印发,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基准(补充)》首先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施行日期、施行期限,明确了《基准(补充)》的适用说明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执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规范精准使用本基准提供指引。

  (二)《基准(补充)》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合计10条,涵盖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10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每个处罚事项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采取分级原则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按较轻、一般、较重确定裁量阶次,分别对应《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A、B、C档次。10项处罚事项共包含33个裁量阶次。

  《基准(补充)》第3项、第4项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应《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22项、第2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该两项违法行为应适用罚款数额高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该两项违法行为的裁量按本《基准(补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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